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布實施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次修訂實施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第三次修訂實施

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第四次修訂實施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七日第五次修訂實施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六次修訂實施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七次修訂實施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第八次修定實施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C大調合唱團組織章程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C大調合唱團組織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C大調合唱團」(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秉持對音樂的執著與熱情,號召同好伙伴,利用合唱將音樂注入彰化師
大,以提升校園音樂風氣,進而能提升附近社區音樂水平。
第三條:社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活動中心C大調合唱團辦公室。
第四條:目標
第一款:建構團員完整唱歌觀念。
第二款:協助團員掌握聲音表情以及方法,並掌握歌唱技巧運用。
第三款:推廣合唱音樂,並增進民眾音樂知能。
第四款:與其他合唱團舉辦合唱交流。
第五款:參與表演比賽,增進社團素質。
第六款:快樂唱歌。
第五條:本社各項決議事項與本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六條:其他
第一款:對本組織章程有異議時得於社員訓練、社員大會或呈報社長,於社員大
會中提出討論並列為修正提案。
第二款:修訂大會當天要有 2/3 以上社員出席,出席人數的 1/2 表決,出席人
數的 1/2 通過,修正提案才算正式通過。
第三款:增定修改及公佈時間:本條第一款之修改提案經由幹部會議審核通過後
,即時公佈實施。
第七條:本章程經由幹部會議三讀通過,即日起公布實施。
第貳章:社員:
第八條;凡就讀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之學生皆可經甄選後成為社員。
第一款:凡本校學生經由本社招生入取者,即為本社社員,且經試音分部,做適
當分組。
第二款:凡經退社社員,須重新經過招生認可,才可重新入社。

 

第參章: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
第一款:本社行政幹部設立顧問團、社長、副社長(兼副總務長)、器材長、執秘
(兼網管長、文書長、美宣長)、總務長、公關長(兼活動長)。
第二款:本社行政幹部組織圖:(附圖一)
第十條:設顧問團至少三人
第一款:顧問團產生
第一項:資格:曾接任一學年本社幹部,任內其間熱衷並對於社內活動及事務
有一定的熟稔度。
第二項:選任辦法:由全體社員行使投票權,票數不限,投票結果由得票數過
半者(至少三人)組成顧問團。
第三項:任期:原則上為一學年,必要時任期可延長。
第二款:顧問團職責:
第一項:送舊活動到暑期幹部訓練,顧問團和新任幹部一起開會討論,並有協 助新任幹部進行活動計畫、監督並審核新任幹部活動推行之權利及義 務。
第二項:送舊活動結束後,協助新任幹部籌備暑期幹部訓練和年度大會。籌 備暑期幹部訓練和開年度大會時,顧問團和新任幹部若有共識則由雙 方共同做決定;若沒有共識則由顧問團做決定。
第三項:下學期從迎新開始,顧問團將不再握有決策權,將全權交由新任幹部 討論、審核及決策。顧問團擁有建議權及監督權,但不握有決策權。
第十一條:設社長一人
第一款:社長產生
第一項:資格:熱衷社內活動,不得兼任他社幹部,且參與一學期以上者,優
先考慮。
第二項:選任辦法:由全體社員行使提名權及投票權,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採多數決,票數最高者當選。若有最高票者兩人以上之情況,則以這
些候選人為準重投一次;若再有相同之情況,則請票數相同之候選人
出列抽籤,抽中籤者當選。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社長職責
對內:
第一項:協助團長監督各項活動策畫與執行,並協助各組運作。
第二項:總理社務。
第三項:召開會議。
第四項:執行大會議決事項。
第五項:協調各股工作進度。
第六項:培育社團人才。
第七項:有行政幹部因故無法履行其職責時,委任另一人代理之。
對外:
第一項:代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本社團。
第十二條:設副社長一人
第一款:副社長產生
第一項:資格:參與本社一學期以上且樂於服務之社員。
第二項:選任辦法:由全體社員行使提名權及投票權,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採多數決,票數最高者當選。若有最高票者兩人以上之情況,則以這些候選人為準重投一次;若再有相同之情況,則請票數相

同之候選人出列抽籤,抽中籤者當選。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必要時任期可延長。
第二款:副社長職責
第一項:協助社長處理社上事務,協調各組活動。
第二項:社長不在時,代替社長執行職務。若無法代理時,可以推派任一人代
理。
第三項:保管本社社團印章,總務長若是需要領取社團存摺裡的存款,需要向
副社長領取大印,並詳細報告並記錄取款理由及取款金額。
第十三條:設器材長一人
第一款:器材長產生
第一項:資格:參與本社一學期以上且樂於服務之社員。
第二項:選任辦法:由全體社員行使提名權及投票權,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採多數決,票數最高者當選。若有最高票者兩人以上之情
況,則以這些候選人為準重投一次;若再有相同之情況,
則請票數相同之候選人出列抽籤,抽中籤者當選。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器材長職責
第一項:對外妥善借用並歸還本社活動所需器材。
第二項:對外協助本社團場協。
第三項:對內制定 C 大調合唱團社產出借辦法,經由幹部 1/2 表決,1/2 通
過,社長或副社長公布執行。
第四項:對內保護並管理本社社產,每月清點一次。
第五項:對內添購所需之消耗品。
備註:若人數允許,可設副器材長一人,協助器材長執行應盡職責。
第十四條:設執秘一人
第一款:執秘產生
第一項:資格:參與本社一學期以上且樂於服務之社員。
第二項:選任辦法:由全體社員行使提名權及投票權,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採多數決,票數最高者當選。若有最高票者兩人以上之情
況,則以這些候選人為準重投一次;若再有相同之情況,
則請票數相同之候選人出列抽籤,抽中籤者當選。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執秘職責
第一項:記錄幹部開會資料,並留存書面資料。
第二項:記錄好幹部開會資料後,將資料以電子檔案的方式上傳到臉書社團網
頁,並保管電子資料。
第三項:蒐集並保存本社活動照片、活動企劃書、籌會等總檢資料。
第四項:協助社長和總檢本負責人催交資料,使其完整。
第五項:製作社團宣傳單、海報等美工作品,必要時可要求其他幹部協助。
第六項:遇到活動時佈置場地,必要時可要求其他幹部協助。
第七項:管理「臉書社團粉絲網頁」以及「C Major2008 痞客幫」,定期發文
和更新,協助公關長做網路宣傳。
備註:若人數允許,可依人數將執秘的職責平均分配下去,例如變成執秘(
網管長兼文書長)與美宣長。

第十五條:設總務長一人
第一款:總務長產生
第一項:資格:參與本社一學期以上且樂於服務之社員,且沒有兼任本社其他 行政幹部。
第二項:選任辦法:由全體社員行使提名權,被提名者不能為確定接任本社其 他幹部的人選。提名結束後行使投票權,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採多 數決,票數最高者當選。若有最高票者兩人以上之情況,則以這些候 選人為準重投一次;若再有相同之情況,則請票數相同之候選人出列 抽籤,抽中籤者當選。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總務長職責
第一項:跟社員收取社費,並詳加保管,定期記錄社費收支並定期清點社費。
第二項:協助器材長添購社團所需之消耗品。
第三項:保存有統編的發票,跟學校要求補助金。
第四項:採買活動所需物品。
備註:若人數允許,可設副總務長一人,協助總務長執行應盡職責,並把
副社長職責中有關總務部分除去。
第十六條:設公關長一人
第一款:公關長產生
第一項:資格:參與本社一學期以上且樂於服務之社員。
第二項:選任辦法:由全體社員行使提名權及投票權,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採多數決,票數最高者當選。若有最高票者兩人以上之情況,則以這 些候選人為準重投一次;若再有相同之情況,則請票數相同之候選人 出列抽籤,抽中籤者當選。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公關長職責
對外:
第一項:遇到活動時拉贊助,必要時可要求其他幹部協助,並把所得金額交給
總務長保管。
第二項:負責主要社團宣傳活動,必要時可要求其他幹部協助。
第三項:必要時可以和其他社團舉辦彼此交流的活動。
對內:
第一項:策劃娛樂性質活動,如社遊、慶生等。
第二項:協助大型活動(如:迎新和成發)負責人舉辦活動。
備註:若人數允許,可將公關長的職責依人數平均分配下去,例如變成公關
長和活動長。
第十七條: 若人數不足,可一人擔任二種以上的職務。
例如同時擔任器材長和執秘。
第十八條:
第一款:本社音樂幹部設立:團長、副團長、伴奏、Sop.聲部長、Alto 聲部長、
Ten.聲部長、Bass 聲部長。
第二款:本社音樂幹部組織圖:(附圖二)
第十九條:設團長一人
第一款:團長產生
第一項:資格:具有基本合唱基礎為原則。
第二項:選任辦法:經音樂項目考核,檢測合格者。若無適合者,由上屆音樂幹部選任之。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團長職責
第一項:選擇適合的曲子並帶團練唱那些曲子。
第二項:對外負責對外聘老師交待進度,使外聘老師方便協助曲子完成。
第三項:與音樂幹部定期開會,並檢討進度。
第四項:安排基礎合唱課程。
第五項:有音樂幹部因故無法履行其職責時,委任另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設副團長一人
第一款:副團長產生
第一項:資格:具有基本合唱基礎為原則。
第二項:選任辦法:經音樂項目考核,檢測合格者。若無適合者,由上屆音樂
幹部選任之。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副團長職責
第一項:協助團長處理社上事務,協調各組活動。
第二項:團長不在時,代替團長執行職務。若無法代理時,可以推派任一人代
理。
第三項:對團長負責團內事務。
第二十一條:設伴奏至少一人
第一款:伴奏產生
第一項:資格:具有基本演奏樂器基礎為原則。
第二項:選任辦法:經音樂項目考核,檢測合格者。若無適合者,由上屆音樂
幹部選任之。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有必要時可延長。
第二款:伴奏職責
第一項:把各活動所要表演的曲目之伴奏部分練熟,並於活動當天準時出席演
出。
第二項:平日除了彈伴奏,也順便協助其他音樂幹部修正團員的音準、節拍等
問題。
備註:伴奏可自由選擇是否參加音樂幹部會議。
第二十二條:設 Sop.聲部長一人
第一款:Sop.聲部長產生
第一項:資格:參與本社一學期以上之社員,具有基本合唱基礎為原則。
第二項:選任辦法:經音樂項目考核,檢測合格者。若無適合者,由上屆音樂
幹部選任之。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Sop.聲部長職責
第一項:幫助該聲部團員學會正確發聲方法、如何看譜、如何算節拍等等,促
進該聲部團員之進步,並向團長回報該聲部各個團員的練習狀況。
第二項:必要時可以和該聲部團員約時間來練唱,甚至舉行個別訓練。
第三項:協助社長和和副社長關心該聲部團員的出缺席狀況。
第四項:協助團長及副團長叮嚀聲部團員在譜上做筆記。
第五項:必要時可和其他聲部長召開聲部會議。

第二十三條:設 Alto 聲部長一人
第一款:Alto 聲部長產生
第一項:資格:參與本社一學期以上之社員,具有基本合唱基礎為原則。
第二項:選任辦法:經音樂項目考核,檢測合格者。若無適合者,由上屆音樂
幹部選任之。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Alto 聲部長職責
第一項:幫助該聲部團員學會正確發聲方法、如何看譜、如何算節拍等等,促
進該聲部團員之進步,並向團長回報該聲部各個團員的練習狀況。
第二項:必要時可以和該聲部團員約時間來練唱,甚至舉行個別訓練。
第三項:協助社長和和副社長關心該聲部團員的出缺席狀況。
第四項:協助團長及副團長叮嚀聲部團員在譜上做筆記。
第五項:必要時可和其他聲部長召開聲部會議。
第二十四條:設 Ten.聲部長一人
第一款:Ten.聲部長產生
第一項:資格:參與本社一學期以上之社員,具有基本合唱基礎為原則。
第二項:選任辦法:經音樂項目考核,檢測合格者。若無適合者,由上屆音樂
幹部選任之。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Ten.聲部長職責
第一項:幫助該聲部團員學會正確發聲方法、如何看譜、如何算節拍等等,促
進該聲部團員之進步,並向團長回報該聲部各個團員的練習狀況。
第二項:必要時可以和該聲部團員約時間來練唱,甚至舉行個別訓練。
第三項:協助社長和和副社長關心該聲部團員的出缺席狀況。
第四項:協助團長及副團長叮嚀聲部團員在譜上做筆記。
第五項:必要時可和其他聲部長召開聲部會議。
第二十五條:設 Bass 聲部長一人
第一款:Bass 聲部長產生
第一項:資格:參與本社一學期以上之社員,具有基本合唱基礎為原則。
第二項:選任辦法:經音樂項目考核,檢測合格者。若無適合者,由上屆音樂
幹部選任之。
第三項: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Bass 聲部長職責
第一項:幫助該聲部團員學會正確發聲方法、如何看譜、如何算節拍等等,促
進該聲部團員之進步,並向團長回報該聲部各個團員的練習狀況。
第二項:必要時可以和該聲部團員約時間來練唱,甚至舉行個別訓練。
第三項:協助社長和和副社長關心該聲部團員的出缺席狀況。
第四項:協助團長及副團長叮嚀聲部團員在譜上做筆記。
第五項:必要時可和其他聲部長召開聲部會議。
備註:若人數不足,可考慮不設聲部長。
第二十六條:本社音樂部與行政部為兩平行部門,但若人數不足時,兩職可以同時由同
一人兼任。

第肆章: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七條:本社社員享有之權利
第一款:享有提案、選舉與被選舉、質詢、建議之權利。
第二款:享有參與社內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三款:享有借閱本社圖書、檔案資料和器材,並與領取本社刊物,使用社團辦
公室之權利。
第四款:若因為某些因素,例如:課業變差、熱情不再等等,有退社之念頭,可
告知社長和團長,經由全體幹部同意後始可退社。但幹部不適用此條款,
以免影響社團運作。
第二十八條:本社社員應盡義務
第一款:遵守本章程並遵守各項決議。
第二款:服從幹部之領導。
第三款:繳納社費。
第四款:定期整理社辦。
第伍章:社內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社活動辦理依據本校課外活動組所訂定之規則辦理。
第三十條:本社活動分為三個部分及幹部訓練。
第一款:第一部分:平日活動:練習社課,定期發譜、檢驗進度。
第二款:第二部分:固定活動:招生、迎新、幹部會議、社員大會、服務學習、
學期及學年成果發表。
第三款:第三部分:溫馨活動:送舊、社遊。
第四款:第四部分:幹部訓練。
第一項:參與學員:本社新任幹部。
第二項:舉辦時間:一學年至少舉行一次、視情況調整。
第三項:選出後實習至幹部交接
第三十一條:請假程序:一般團員和幹部向副社長請假,副社長或團長有事時向任一當天
確定會到的幹部請假,並秉報當天不能到的團員名單;所有出缺席狀況最後
由一名出席狀況最佳的行政幹部統計。
第三十二條:凡大三以下社員,其活動應按時參與,以免進度落後情形。
第陸章:會議:
第三十三條: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決策會議,由社長及團長共同召開之。
第一款:與會人員:本社各幹部。
第二款:舉辦時間:每月定期舉行之。
第三十四條: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之。
第一款:與會人員:本社社員。
第二款:舉辦時間:由社長、團長視情況召開。
第三款:內容:包含行前會議、總檢、檢討會等。

第三十五條:聲部會議由各聲部部長視情況召開之。
第三十六條:會議召開須達到出席率到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時,方屬有效。
第柒章:職務移交:
第三十七條:職務移交:
第一款:社長:由下學期中新社長產生後之幹部會議時,由舊社長遞交本社職權
及社鑑於新任社長。
第二款:團長:於學期末成果發表完畢,由上任團長遞交職權給新任團長。
第三款:其他幹部:於該幹部產生時由上屆幹部辦理移交行政事項或音樂事項。
第三十八條:財產移交:舊幹部在學期前清點任內財產及詳列清單,並移交新任
幹部。
第捌章:財產:
第三十九條:本社財產包含圖書、檔案、器材、生活用品及經費。
第一款:圖書、檔案、器材、生活用品交由器材長和執秘管理並移交。
第二款:經費由總務負責管理及移交。
第三款:經費來源
第一項:社員繳納。
第二項:學校補助。
第三項:其他收入。
第四款:本社財產遺失,由負責人或借用人負責賠償之。
第玖章:獎懲:
第四十條:為培育社員高度榮譽心及責任感,訂有獎懲辦法。
第四十一條:獎懲辦法
第一款:凡社員參與全程活動,頒發活動證書。
第四十二條:取消社籍
第一款:前提:該社員被發現有不法行為時,例如被發現偷取社產。
第二款;免除社籍須由任一幹部於幹部會議中提出,經決議後通過。
第三款:退社:凡免除社籍者應列入黑名單後以退社程序辦理,始准予退社。
第拾章:罷免辦法 :
第四十三條:經社員聯屬於每周例行社課結束時提出。
第一款:聯署人數須達全體社員之四分之一始方可生效。
第二款:罷免聯署生效後須於三日內由責任迴避之第三者主持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一項:罷免案當事人為社長時由副社長主持會議。
第二項:罷免案當事人為非社長之幹部時由社長主持會議。
第三款:於臨時社員大會中決議罷免案是否生效。
第一項:出席人數須達全體社員之三分之二。
第二項:罷免會議採不記名投票,通過票數達出席人員之四分之三始罷免案
生效。
第四十四條:罷免案生效後三日內召開二次臨時社員大會選舉繼任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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